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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质监字〔2019〕30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2019-07-19 2570



青建质监字〔2019〕30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窗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外窗施工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进场验收管理

采购单位应采购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的外窗产品,外窗宜在工厂内加工并组装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如受运输、安装等条件限制,玻璃暂时无法安装在外窗上运至现场,也可框扇(框、扇、五金件、配件等在工厂组装完成)、玻璃分别进场。外窗产品进场后,监理单位要组织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做好进场验收并留存验收记录。进场验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外窗及型材外观,外窗规格和尺寸,玻璃的外观、品种和类型、厚度、钢化情况,密封材料的品种和规格,五金件及其配件外观、规格尺寸等,安全玻璃和防火玻璃标识等。

2.外窗及型材、玻璃密封材料、五金件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安全玻璃、防火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外窗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等

二、严格见证取样、送样检测管理

外窗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经验收符合要求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会同外窗生产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从进场产品中随机取样、封样,共同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如框扇、玻璃分别进场时,应分别见证取样、封样,组装形成整窗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见证取样人员应分别将见证取样、送样照片留存技术资料中,不得由外窗生产单位单独及委托复试。见证检验应包括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有节能要求的还应包括外窗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等,见证检验委托单(合同)应明确相应检测项目的设计要求。凡未见证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已安装的应返工处理。

如工程使用的外窗尺寸超过检测设备的最大尺寸要求,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取样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按照方案见证送样检测。

三、严格检测管理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规范、标准及委托要求对外窗进行检,检报告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检报告。检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四、严格安装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编制《外窗工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外窗安装前,监理(建设)单位应组织总承包单位、窗供应单位对洞口尺寸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外窗安装实行样板领路制度,施工单位应安装样板,经自检合格报建设、监理等单位验收通过方可进行大面积安装施工。

外窗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住宅外窗工程水密性现场检测技术规程》(DB37/T5001)等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气密性能做现场实体检验,对水密性能做验收抽样检测。监理人员应旁站监理,留取反映现场检情况的影像资料。

五、严格监督管理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工程外窗质量管理,对违反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等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严肃查处,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理。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9年7月2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