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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青岛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QDCI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青岛市全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教育科研机构,从事市政、园林、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提升产业素质,加快行业发展这一主题,树立为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拓宽市场发展空间,提高经济效益;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企业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为做大做强青岛市建筑业,使我市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伏龙路21号。邮政编码:266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及装饰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预案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反映会员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或机构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开展评优选优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组织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青岛杯”奖和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审和表彰工作,向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推荐建筑工程“泰山杯”工程,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向中国施工企业协会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

(四)对各市区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信用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管理、技术、质量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推进行业管理,协调行业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建立专家库,开展工程技术咨询和工程质量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通病的治理工作。

(六)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评审工作。评审青岛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推荐山东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市级工法,推荐省级工法;评审青岛市建筑业技术创新奖,推荐山东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组织青岛市优秀QC成果的评选工作。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各省、市和国外等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国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八)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教育科研机构、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

其中,个人会员为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或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方式:

(一)会长实行轮值制,从现任副会长单位中推荐人选,原则上应为本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实行兼职,可不驻会。

(二)副会长从现任常务理事单位中推荐人选,原则上应为本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副会长经常务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且应熟悉协会相关业务。会长、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 三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本会设立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地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社团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5日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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